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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员工隐瞒涉疫信息时间:2024-09-14 10:53:00

  突如其来的疫情,成为检验人们智慧的试金石。当前,恢复各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迫在眉睫,如何达成复工复产与疫情防控的双重任务,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其中,企业员工是否存在传染风险是判断企业能否复工以及复工后能否安全有序经营的关键,员工如实申报涉疫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权利的行使必然伴随义务的履行,两者相互依存。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须履行如实申报涉疫信息的义务,既源自法律法规对于传染病防治个人报告义务的直接性规定,又生发于法律法规对企业报送义务的直接性规定,即授权企业合理收集并使用员工涉疫信息。不妨进一步检视并厘清法律渊源,明确员工履行如实申报涉疫信息义务的正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此明确了该类疫情的防控性质为最高等级,全面正式发起疫情防控阻击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另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此外,根据各地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发布的有关通知,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确保执行到位、不留死角。

  例如,根据江苏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要严格落实企业防控责任,做好体温检测等工作,对外来复工人员落实监测及疫情防控措施。

  再如,根据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并上报员工的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地方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前述指挥部于2020年2月5日发布的《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明确提出,企业应当落实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并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按要求向属地政府和企业防控组报送生产经营及疫情防控工作情况。

  在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应当根据各地区要求如实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小区、楼号、房号、住房性质、同住成员等现居住地的相关信息,体温和有无咳嗽、咽疼、胸闷等症状的个人健康信息,以及是否离开本市和所往地点、是否接触野生动物、是否接触患病或疑似患病人员、有无重疫区旅居史、所乘交通工具等外出和接触信息。如实申报上述信息,既关系到个人及亲友的健康,也关系到所在企业的复产复工,更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平稳恢复。信息申报不实者,除企业可依规给予员工内部处分外,有关企业和个人可能承担如下三重责任。

  其一,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是法律责任中的基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根据该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二,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隐瞒自己或亲友存在重疫区旅居史、患病或疑似患病人员接触史等情况,尚未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三,可能承担刑事处罚责任。刑事处罚是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责任形式,且通过预告特定情形下剥夺人身自由甚至自然生命的方式,震慑涉险人员,维持社会秩序。

  其一,该员工明知自身属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指南》”)第七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处刑罚可能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二,该员工在就诊或防疫检疫等过程中,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造成共同生活以外的多人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及《意见》和《江苏高院指南》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处刑罚可能为拘役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亦可构成本罪,企业可被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前述规定处罚。

  建立健全涉疫信息申报体系。企业应当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指定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信息申报的负责人,专项管理员工涉疫信息的申报工作。在企业内部,再造复工前、复工时与复工后的员工涉疫信息申报流程;在企业外部,畅通企业与地方政府或防疫主管部门等各方涉疫信息的报送机制,从而构建全面、立体、动态的涉疫信息申报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收集并使用员工申报的涉疫信息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坚持个人信息报告必要性原则,按照地方政府企业复工管理的要求收集员工信息,严格存储并依法报送有关部门,除有权机关依法调取外,不得向他人披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复工前一段时间制定信息跟踪表,重点登记是否离开本市和所往地点、有无野生动物接触史、有无患病或疑似患病人员接触史、有无重疫区旅居史等外出和接触信息,以及每日体温和有无咳嗽、咽疼、胸闷等症状的个人健康信息,暂不安排有重大传染风险的员工返岗复工。员工返岗复工当日制定信息登记表,重点登记居住小区、楼号、房号、住房性质、同住成员等现居住地的相关信息,体温和有无咳嗽、咽疼、胸闷等症状的个人健康信息,以及返岗时的交通方式等信息,对于有传染风险的员工可先行安排隔离并进行随访。员工复工后制定信息动态表,重点记录员工每日两次体温和有无咳嗽、咽疼、胸闷等症状的个人健康信息,以及是否接触患病或疑似患病人员等信息,可采用微信腾讯文档小程序等进行动态化跟踪记录。

  依法给予违纪人员纪律处分。员工未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除了前文论及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三重责任外,还可能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企业内部对该员工的违纪处分。

  其一,处分具有事实依据。违纪事实需由证据认定,工作中逐步养成证据意识和留痕习惯。从企业告知员工如实申报涉疫信息,至员工拒绝申报或者申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等每一项行为细节,均要依法留取相应证据,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

  其二,处分具有法律依据。给予员工处分的前提是企业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法性是指规章制度须经民主流程后公示或员工确认,若企业既有规章制度中没有与员工未如实申报信息等情形相关的规定而需要另行制定单行管理制度的,在此次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可以使用邮箱、微信或其他办公软件,以书面形式先行征求职工代表大会各位职工代表或全体员工的意见形成第二稿,再征求工会委员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第三稿,最后以全体员工可得而知的方式予以公示或者发送至每一位员工的移动终端由其确认。

  合理性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公允适当,在此次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可以考虑根据具体情形将员工未如实申报涉疫信息的行为认定为一般违纪或较严重违纪,给予一般警告处分或较严重警告处分,原则上不建议将此类情形认定为严重违纪而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但是,倘若员工未如实申报涉疫信息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则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其三,处分遵循合法程序。给予员工处分须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及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在疫情防控期,可以使用邮箱、微信或其他办公软件办公,但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在构建涉疫信息申报体系与制定疫情防控规章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全面而充分地与员工沟通信息申报事项,获取员工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从积极面入手,通过及时准确地传递疫情信息,引导员工重视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如实申报涉疫信息是对自己、对他人的健康安全和对企业的持续发展负责,是实现疫情有效防控和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明确,如实申报涉疫信息是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义务,若未全面而适当地履行相关义务,则除可能受到企业内部处分外,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企业亦可选择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