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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最高可奖励50万!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在多地见效时间:2024-10-25 08:00:4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已经在多地落地见效。生态环境部19日表示,通过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实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精准发现了一批重大违法犯罪线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据生态环境部19日公布的举报奖励领域5个典型案例,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的生态环境部门均已出台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或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2021年,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公安局印发《湖州市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2022年2月1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一隐蔽农房内有一加工点,散发刺鼻气味。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张某某租用该农房非法从事金属电镀业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加工废水排入生活污水管道。同年2月24日德清分局将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湖州市德清县公安局。2022年11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德清分局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施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分别给予1000元-20000元奖励。全省16个设区市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人可采用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2023年3月,群众微信举报含山创业水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期间偷排污泥进入得胜河,并违规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经查,2022年3月16日—17日,该公司员工采取私设消防水带的方式,将污水处理项目的泥水混合物偷排至得胜河。该公司总经理丁某擅自拔掉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取样管,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无法正常监测实际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利用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32万元罚款。今年8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丁某提起公诉。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2021年,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赣州市财政局出台《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及微信等途径举报偷排、超标排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3%、2%给予奖励,对重大举报和内部举报的给予双倍奖励。

  2023年4月2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瑞金市大布4S汽车城某车间异味扰民问题”。今年7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对许某等6人提起公诉。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6万元奖励。

  近年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以处罚、处理结果为基础,按照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单次最高可奖励50万元。

  2023年11月2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金乡县锦绣路北侧雨水管网处有白色污水流入路边沟渠,怀疑周边企业偷排污水。调查发现,某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今年2月28日,金乡县分局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设立了省级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平台,实现举报受理、登记、核查、奖励的全流程线上办理,全过程电子化。举报问题查证属实后,举报人将获得最少1000元、最高50万元的现金奖励。

  2023年4月,有群众反映衡阳市祁东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偷排入周边河流,导致该段河水颜色明显异常。经衡阳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最终查实该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在废水总排口处设有一自来水阀门,通过软管将自来水混入总排口废水,稀释后混合外排,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祁东分局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对其处以27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张某被行政拘留10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此前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答记者问时表示,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是环境监管执法的“金矿”,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